“工程造价审计核减额超出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包方)承担”的法律规定?

2020-05-30 时事 10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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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规定:

1、送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文件、报表和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多报、漏报,结算资料漏报者应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2、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宁夏师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监察审计处、中介组织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初步意见要及时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沟通、协调,需要与施工单位沟通或现场勘测查询的,应由监察审计处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共同与施工单位联系,核对工程造价时,须事先告知工程管理单位。

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结算的重大问题或施工单位异议较大的事项,需经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监察审计处或中介组织共同商议,由主持单位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并与施工单位沟通后送审计机构执行。

扩展资料:

《宁夏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管理和预(结)算送审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调整、隐蔽工程等资料要完整,相关人员要签字、盖章;

2、报送的竣工决算应附施工图纸(草图),工程计算稿等有关决算依据;

3、使用量较大的无价材料或暂定价材料,其价格需由实施单位与监察审计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考察确定;

4、审计人员要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参考资料:宁夏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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