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小额抵押贷款是建设银行开办的对在本行开户存款的储户,以本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所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贷款申请人小额抵押贷款只对境内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的居民个人开办,且贷款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贷款的建行储蓄所开户。
抵押品的范围
小额抵押贷款的抵押品,仅限于贷款人在申请贷款的建行储蓄所开具的贷款人本人名下的整存整取定期存单、或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折、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申请条件
1、在申请贷款的建行储蓄所开户并存有足以抵偿贷款金额的本人名下的定期储蓄存款。
2、以足够偿还贷款金额的定期储蓄存单作贷款抵押。
3、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4、提供贷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1、贷款期限
以存单的期限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用多张存单抵押,可按距离到期日时间最短者确定贷款期限,且不办理展期。
2、贷款额度
每笔小额抵押贷款的额度,起点为1000元,最高限额为10万元,且按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7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发放。
3、贷款利率
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可适当上浮,最高上浮10%。不足六个月按六个月贷款利率确定,利随本清。贷款提前归还,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本贷款利率不变。发生逾期时,凡逾期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超过1个月时,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存单,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还款方式
贷款人可一次或分次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偿还贷款,也可提前还清贷款。小额抵押贷款的贷款利息采用实收的办法,即在贷款人还清贷款时一并结收贷款利息。还清本息后,贷款人凭“抵押品保管收据”和身份证件取回被抵押存单。
其他
1、抵押存单在存期内仍按其开户时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单在抵押期间暂停取息,所欠利息在归还贷款时一并计付。
2、若贷款人不慎将“抵押品保管收据”丢失,可向原办理小额抵押贷款的储蓄所申请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