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私自离队是违法违纪行为,是军纪所不容的;另外不可以申请退伍,退伍是指服役期满退役,按照规定士兵退伍不退伍自己是不可能做主的,你说的情况应该叫退兵,在部队可以叫做逃兵吧,一般发生在新兵连。
我军内务条令规定,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也就是说,军人外出没有请假,或者虽然请假了,但未按时归队属于私自离队的行为。
纪律条令规定:私自离队不构成犯罪的,按情节轻重给予包括除名在内的处分;党、团员擅离部队的还要给予组织处分。
对于私自离队军人的处罚,法律、条令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劳动教养暂行规定》规定,对擅离部队一个月以上或者擅离部队三次以上的实行劳动教养。
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435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兵役,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以及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方面的有关规程。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法律、法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建立战时兵员动员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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