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以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相关农民贷款政策内容进行了解读。
金融机构服务农户,可享四项税收优惠
此次出台的农村金融政策共有四项,主要内容是: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农户”身份有严格界定,单笔数额在5万元以下
这位负责人说,政策所涉及的农户有明确的定义,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建制村范围内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而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建制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通知所称个人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