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家对退役义务兵有以下优待:
一、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措施:
1、各类教育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2、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会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某些费用:
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3、用人单位优先录取: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务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个体经营方面的优惠措施:
1、个体经营可免除一定的费用: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扩展资料:
两部委:任何国有企业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
1、本意见所指退役士兵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役士兵: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符合入伍时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自愿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国有企业均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企业应带头履行国防义务、社会责任,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方面走在国有企业前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中央企业要指导、督促所属企业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何企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公司接收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3、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国资委及相关企业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各地应通过适当措施鼓励和提倡国有企业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4、认真落实国办发〔2013〕78号文件关于“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的规定:
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由所属企业或部门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录用。
5、地方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和国资委要及时与当地企业沟通,掌握退役士兵接收计划。企业确有关闭破产、招工变化等特殊情况,经商所在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和国资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接收比例和数量。
6、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要公平合理、公开透明、依法合规、规范有序。每年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基本情况应通过适当方式对外公开。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有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尤其是超比例接收退役士兵、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先进事迹。
7、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国资委建立健全当地国有企业职工总数、每年招录新员工数量、接收退役士兵数量等有关基本情况数据库。可采用发函征集、企业主动报送、实地调研了解等方式取得数据,无特殊情况,当地国有企业应当提供此类数据。
8、民政部、国资委适时对国有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9、各地、各企业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0、本意见由民政部、国资委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