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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改装 办理汽车清洗营业执照好办点办理汽车清洗,请按照《审批企业登记目录》中相关项目要求,办理自来水、环保等许可证,持身份证明、房产证明、前置审批许可,到辖区工商所咨询办理。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2、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备汽车清洗项目)
3、具有厂房和自动清洗设备(或节水设备)
4、具有循环水设施和专用水表
5、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取得市政、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占地许可证;租赁场 所经营的,应取得合法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6、征得环保、市政、节水等管理部门对循环水水质、污水污泥处理、废水排放和节水措施符合有关标准的同意;
7、运营证、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应挂牌公开;
8、清洗作业应当做到文明、卫生、有序。
(依据:《办理<城市车辆其清洗站运营证>须知》)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上海市城市车辆清洗站登记审批表4张;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3张)
3、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证明文件或用于车辆清洗场地(或固定建筑物)的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3张);
4、建设工程设备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张);
5、洗车站点要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取得市政、交管部门批准文件的由具体审批经办人明确;
6、车辆清洗设备的使用说明材料和外观照片4章,循环水设备的说明材料和外观照片4张;
7、区的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通水证》或《排水证》(原件和复印件3张);
8、服务规范及规章制度3份;
(依据:《办理<城市车辆其清洗站运营证>须知》)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1、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2、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备汽车清洗项目)
3、具有厂房和自动清洗设备(或节水设备)
4、具有循环水设施和专用水表
5、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取得市政、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占地许可证;租赁场所经营的,应取得合法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6、征得环保、市政、节水等管理部门对循环水水质、污水污泥处理、废水排放和节水措施符合有关标准的同意;
7、运营证、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应挂牌公开;
8、清洗作业应当做到文明、卫生、有序。
本岗位责任人:环境整治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并在《审批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暂缓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待材料齐备后再行申报。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工作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环境整治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认真查阅申办材料,组织现地勘查,并记录勘查结果。
1、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连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填写《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原渠道转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3、对申办材料不全的,中止审批,填写《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原渠道转申办人,待材料齐全后再行审批。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定
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1、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转相关部门办理。
2、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与审核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于审核人员沟通协商,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填写《行政审批项不予批准通知书》,原渠道转申办人。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规范、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环境整治科机动车清洗负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过审批的,执发《行政审批项目批准通知书》,交申办人;
2、对未予批准的,交付申办人《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并归还申办材料;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