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合同总造价的5%(不超过5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
《兴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5%(不超过5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下简称保证金)到市住建局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凡属政府招投标工程,由中标施工企业一次性将保证金缴交至主管部门专用账户。
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向保证金缴存单位出具收据。
未缴交保证金的在建项目,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缴清;已完工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经市有关部门核实,确实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可以不再补缴。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交保证金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市住建局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扩展资料:
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的工作程序及提供资料
1、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联系电话号码;
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承诺书;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情况(年检合格证);
7、法人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8、提供资料名录及页码;
9、凭以上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标合同或工程合同造价预算书核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基数,签订《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承诺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10、建筑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凭证,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领取《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书》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该项目的工程开工手续。对未完善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强行开工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造成重大后果的,由司法部门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退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退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工程竣工最后三个月);
5、缴纳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退款前一个月“结清务工人员工资通告”的照片(通告应张贴在工程地醒目位置公示一个月以上,并注明绥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
7、工程期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每月用工登记台帐;
8、建筑企业要求退取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日后,建筑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兴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