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
1一般羁押期限:自被捕后不得超过两个月
2特殊羁押期限:(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