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升初转到外省学习,家里的学籍要不要注册?

2020-05-31 教育 68阅读

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对学生的学籍办理注册认证手续,既是维持学籍的一种手段,也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都要进行一次学籍注册,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从入学第一学期开始,直到完成学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为止。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籍管理部门(教学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其中每学年秋季开学时,学生须凭当年应缴费用收据和学生证方能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二周为学生正常注册的时间。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学生有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对于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五条 不具有本校学籍、未到所修专业院系报到注册、未持有有效证件等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刚入学的新生,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尽全力缴纳部分学费后,凭社区(城市)、乡镇(农村)以上级别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缓交学费申请,经学院学工办和学校学生处两级行政机构审核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方可缓缴学费暂缓注册。

缓缴学费的学生要积极主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申请各种形式资助偿还学费欠款,方可注册。

第八条 凡无正当理由,在正常注册时间内不按时缴清学费者,由学校财务处向学生所在学院、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欠费学生名单,教务处不予注册,并取消其学籍。该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并限期离开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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