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都可以请假外出的。部队的军人也是有休息的,也是双修日休息,不过要有严格的手续,还要有一定的比例,也就是说不是每个人每星期都能外出的,一般一个连队的外出人数大概在5%-10%左右。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五十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星期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作战值班、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执行其他任务的部队(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队(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士兵星期日、节假日外出通常二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请假一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营以下军官由团(旅)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团(旅)备案。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营以下军官和士兵由团(旅)的首长批准,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以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