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中国田径国家队条件?

2020-10-18 综合 525阅读
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确定和公布试行办法
 (1993年12月20日 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国家田径队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迅速提高我国田径运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人选,是按运动员的成绩和教练员的专业水平及工作实绩,本着确保优势项目、兼顾后进项目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 国家田径队运动员的选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遵守运动员守则。
(三)运动成绩达到以下规定标准:
1、上一年度取得奥运会和世界田径锦标赛前8名者。
2、上一年度取得亚运会冠军者。
3、上一年度在全国以上的比赛中创亚洲以上纪录者。
4、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20名者。
5、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30名者,每项择优选5人。
6、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40名者,每项择优选4人。
7、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50名者,每项择优选2人。
8、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70名者,每项择优选1人。
9、 没有达到上述(1)--(8)项标准的项目,如该项目水平最高者的成绩高于上一年全国最高成绩,择优入选 1 人。
10、以上(1)--(9)项适用于奥运会项目,不包括接力项目。
11、非奥运会项目,进入世界排名前20名者,择优入选2人。
运动员入选国家田径队的成绩以国际、国内大赛为准。
第四条 如运动员成绩达到下一年入选国家队的标准,但其下一年因故不能坚持正常训练,则不入选为国家田径队队员。
如查出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取消国家队队员资格,并按田径竞赛规则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国家田径队教练员的选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刻苦钻研业务,对体育事业具有献身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三)必须是国家田径队运动员的现任主管教练。
(四)几名入选国家队的运动员有几名教练员共同负责训练,则入选训练组的主教练一人。
第六条 入选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的期限均为一年。
第七条 确定国家田径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应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公布:
(一)国家体委业务主管处将根据本办法的选拔条件,提出国家田径队初选名单。
(二)初选名单提交中国田径协会训练委员会讨论,上报国家体委审批。
(三)12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国家田径队名单。
(四)凡人选国家田径队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将发给证章和证书。
第八条 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必须做到:
(一)为国争光、为田径事业多做贡献。
(二)服从国家体委的管理。在国家任务和地方任务发生冲突时,首先服从国家任务。
(三)完成国家体委确定的训练任务和成绩指标,认真执行集训和出访任务。
(四)按中国田径协会外商装备管理条例着装。
(五)未经中国田径协会批准,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以国家田径队(中国田径队)名义参加赞助、新闻发布、谈判等社会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训竞三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确定和公布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关于《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确定和公布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的“优势项目”是指运动成绩可进入世界排名前20名的项目,“后进项目”是指运动成绩在世界排名50名以后的项目。
(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运动成绩标准是以运动员当年的成绩与上一年度国际田联公布的排名成绩进行比较,来确定下一年度国家田径队的排名。
(三)“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人数中,如一名运动员多项达到国家田径队运动员的标准,则该运动员占所有项目入选国家田径队的名额。
(四)“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按第 1、2、3、4项标准入选的国家田径队运动员人数不限,该项仍有运动员达到第 5、6、7、8项规定成绩标准的,就高不就低,再按其中一项入选。
(五)“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指的国际比赛,须是由中国田径协会派出、代表中国参加的国际比赛;全国比赛是:全国运动会田径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田径比赛、全国田径锦标赛、全国田径冠军赛、全国田径公路锦标赛、全国竞走锦标赛、全国马拉松锦标赛、全国青年田径锦标赛。
(六)“办法”第四条“因故不能坚持正常训练”是指退役和伤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训练的运动员,在公布国家田径队队员名单一个月以前,由运动员所在单位确认。空出的名额,按“办法”第三条的条件增加。
(七)“办法”第四条“如查出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取消的运动员空额不再增补。
(八)“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的“现任主管教练员”是指公布国家田径队队员名单前(12月31日以前)运动员的主管运动员。
(九)“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国家田径队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证章和证书将在公布国家田径队名单后一个月内发给。
(十)“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成绩标准由国家体委主管处制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0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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