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依法属于劳动纠纷。
因此从您的情况看,是属于劳动纠纷。
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先与老板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再不成,向劳动仲裁机构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扩展资料:
案例
裁审接力纾民困,保全措施化纠纷
①.基本案情
广州市某五金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彭某等225名员工数月工资410多万元。
为防止广州市某五金公司转移、隐藏财产,彭某等225名申请人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2015年4月20日,该委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提交仲裁建议书,建议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某五金公司所有的价值387万元的财产。
②.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2015年4月21日受理该案后,当天即由劳动庭庭长带领办案人员赶往涉案企业。
由于涉案企业厂房面积大,原材料、半成品等摆放分散,且原材料主要为价值高的铜合金,容易出现财产被盗的风险。
带队庭领导及时组织员工开会,指引员工开展自救工作,利用叉车、手推车等将分散的原材料、半成品全部存放于密闭的原材料仓库,确保了查封财产的安全性。
查封工作完成后,劳动庭又积极协同区人社局、大龙街街道办敦促企业落实工资筹集工作,经法院多次协调,涉案企业在2015年4月23日下午完成全部工资筹集及发放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