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如下:
房屋按照政策属性分类有以下多种:
1、公房:国家所有的房,就好像国有土地一样。是一种租赁关系,国家是出租者。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产证》。
2、商品房:可自由买卖,产权十分明晰(不会有国家、集体的影子)的最正常的房。有《土地使用证》,有《房产证》。
3、经济适用房: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有《房产证》、向国土局交了土地出让金之后才会有《土地使用证》。
4、限价房:可简单理解为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但可自由进行二手房交易;供应对象为中低等收入家庭。
5、廉租房:租给困难家庭的房子,甚至连租金也是政府给的。无《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
6、小产权房:也称为乡产权房,是开发商在集体(一般就是村)中建房,然后出售,因为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即使购买到房子,也没有国家给予的房产证。没有房产证,就不能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没有房产证在国家拆迁时不会给予补偿,连遗嘱与赠送这些要过法律程序的,也没法走法律程序。无《土地使用权证》(这块地不是国有的,而是集体的,所以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产证》。
7、集资房: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出资建设的房,产权按出资比例分配。集体有《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
8、房改房:国家从国有经济转向混合经济,房屋改革后,允许公房买卖,用标准价或成本价购得的公房就叫作房改房(房改(房屋改革)的房子):以成本价购买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五年后可上市自由买卖;以标准价购买的,只拥有部分产权(但一般人不会这么做)。有《土地使用证》、有《房产证》。
9、自建房:农村自有住房有的是《农村自建房宅基地使用权》是乡镇集体颁发的,没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证》。
10、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11、解困房: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12、平价房:是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解决对象,通过配售形式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划拨,配售对象及配售价格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13、再上市房: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可以交易的房产:
商品房
1、有产权证且没在抵押期间。
2、不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
3、有产权证但在按揭期间的需要通过转按揭方式交易。
已购公房
1、有产权证且没在抵押期间。
2 、不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
3、原产权单位在原购房协议中未对职工购房后上市出售有特殊限制(如果原购房协议中有特殊限制,需征原产权单位同意,方可上市出售)。
4、符合各区 县房地局的其它规定。
5、以低于房改政策的价格购买,按规定补足成本价(如优惠价或标准价出售的住宅)可上市交易。
6、符合央产上市交易的国关房改(2003)165号文件的央产。
经济适用房
1、尚未满五年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以住满五年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扩展资料:
二手房有哪些房屋类型?从产权上看,常见的二手房有5类,分别是商品房、公房、限制类产权房、集资合作建房、回迁房。这5类房屋有的能直接上市交易,有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买卖。
一、商品房
商品房是最常见的房屋类型。二手房交易中的商品房是指通过个人或单位通过开发商购买后,已经取得房屋房产证,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
从土地立项上来讲商品房可以分为普通民用住宅和非民用住宅——如商业、综合建筑等;从用途上可划分为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商业建筑、工业厂房、综合建筑等。二手房市场上老百姓最常见的商品房是住宅、公寓、别墅的民用住宅,以及商业写字楼。
二、公房
公房又叫房改房,是指按照国家房改有关售房要求,以优惠价、标准价,或成本价向符合分房条件和已取得住房使用权的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98年房改以后对于已经出售到个人名下的公房叫已购公房。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房改时分为按照成本价、优惠价、标准价三种方式取得产权。无论是成本价、优惠价、还是标准价的房改房,它和商品房一样,房屋产权人享有完全的产权。
1、成本价公房
这类房子是当年房改时按照政府制定的房改成本价标准来支付房价的房子。
我们知道成本价的房子跟商品房一样房屋产权人享有完全的产权。不过由于该类房屋在取得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在房产证首页有“以成本价购买”等记载内容,在转让时产权人需按政府规定补交一定的费用后方可上市过户。
2、标准价、优惠价公房
这两类公房都是单位职工以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住房。在上市交易时,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如遇原单位已撤销的,当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无论是标准价还是优惠价购买过来的已购公房,再出售条件一样。需要原产权单位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在上市交易前产权所有人应补齐土地出让金,方可过户。
三、限制类产权房
限制类产权的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在使用、转让等方面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交易过程也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房屋。这类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两限房、廉租房、集体小产权房、乡产房、使用权房屋等。
限制类房屋在二手房交易中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它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由于取得的产权方式不同,虽属于全完产权,但它属于限制类产权类房屋,在使用、转让、出售时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四、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是指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筹集资金,共同进行建房的一种方法。此类房屋由于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所得,在二手房上市交易、抵押、继承等环节需要向政府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回迁房
回迁房分两类:一类是城市危改回迁房,是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的新建房屋。这类房屋在二手房的交易管理中使用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管理。
另一类回迁房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新建房屋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这类房屋产权一般是商品房性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权的管理跟普通商品住房一致。
房地产交易有哪些分类?交易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1.房地产交易的分类。
按交易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租赁。
按交易客体中土地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对后者现行法大多禁止或限制其交易,因此,在我国,一般而言,房地产交易仅指前者。前者还可进一步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 按交易客体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受限交易(如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带有福利性的住房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和非受限交易(如商品房交易等)。 按交易客体存在状况的不同,可分为单纯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房地产期权交易和房地产现权交易。
2.房地产交易的一般规则。房地产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1)房产权与地产权一同交易。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房产权与地产权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同一主体享有,而不能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如果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他们的权利就会发生冲突,各自的权利都无法行使。在房地产交易中只有遵循这一规则,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
(2)权利、义务承接。房地产交易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房地产交易中,前一权利人负载于房地产上的权利义务依法或依约按序承接给后一权利人。
(3)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目前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4)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实施该制度的意义在于:进行房地产交易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便于以此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当事人作不实申报时,国家将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按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5)依法登记。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实际占有或签订契约都难以成为判断房地产权利变动的科学公示方式,现代各国多采用登记公示的方法以标示房地产权利的变动。我国法律也确立了这一规则,并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未办理权属登记,转让、抵押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