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
一、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企业的捐赠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需经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企业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受赠单位的印章。
四、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