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通过,银行不放款,谁的责任?

2020-06-15 财经 52阅读

是贷款人的责任,不需要赔偿违约金。

《贷款通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二、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三、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违反本通则规定,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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