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审判人员(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有这么一个认识的偏差——诉讼时效一旦经过中断,全部变为普通的2年诉讼时效。笔者认为,这是极端错误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但诉讼时效的种类却是恒定不变的,原来是特殊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后的诉讼时效依然是特殊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适用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诉讼时效为1年,在经过起诉、撤诉的中断事由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依然是1年短期特殊诉讼时效,也即从2004年9月6日的裁定撤诉到2005年9月6日止。没有其他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在2005年9月6日以后起诉的,法院不会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一审认定在撤诉后的近两年内,原告(债权人)一直向被告(债务人)追债,但是认定的依据只有原告自己的说法,被告不承认,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显示原告有追债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用标准,原告作有利于自己诉讼主张的陈述是不能采用作为证据的。因而,不能认定一审原告从2004年9月6日后到2006年9月4日前有过任何追债行为。
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黄美华、韦茂森没有行使追债权利,其已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河池市中级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两年内债权人具有胜诉权。逾期贷款超过两年的,胜诉权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单位可能会因诉讼时效期已满,而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这一规定,为维护我行在借贷关系中作为债权人的胜诉权,保证我行信贷资金不受损失,各行应结合清理贷款的工作,对所有逾期贷款,应当在发生逾期后两年以内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
一、以书面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借款单位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