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收费方提出“只提供停放,不负责保管”的条款是否合理?

2020-08-29 社会 600阅读
这一霸王条款已不具有法律效应,车主可依法追究停车场管理方责任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明确将停车场收费项目名称确定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更凸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该《管理办法》中新增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损毁、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诉讼,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然后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额少于车主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向保管人追索;保险公司取得代为追索权后,可作为原告向保管人索赔。该办法还规定,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和宾馆酒店,虽然没收费,但却以此来吸引消费,如果停车场内出现车辆损毁,保管方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由法院来定。
市民进行索赔,一定要保存好以下证据:车辆停放凭证,比如停车卡、月卡、交费收据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丢失报警证明;车辆行驶证和车籍档案材料;购车发票和其它车辆价值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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