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有效期限为4年
扩展资料:
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批准文号:
卫生部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年份)第000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卫妆特进字(年份)第000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年份)+4位顺序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国妆特进字J+(年份)+4位顺序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卫生部或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相应的备案号:
卫生部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为“卫妆进字(年份)第0000号”,卫妆备进字(年份)第000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国妆备进字J+(年份)+4位顺序号”。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卫生部或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凭证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如“鄂G妆备字+妆备字+年份号+6位顺序号”
化妆品主要从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识别。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化妆品须经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将批转文号印在包装上,国产的为:国妆特字G★★★★★★★★,进口的为:国妆特进字J★★★★★★★★。进口非特殊化妆品须经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凭证为:国妆备进字J★★★★★★★★也需印在产品包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