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试行)的通知
(长卫基妇发〔2010〕9号)
各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社区办: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医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保障公民基本健康权利,按照“基本、平等、普遍、均衡”的要求,根据居民的健康需要和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而向全体居民或不同群体所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贯彻吉林省《关于下发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试行)的通知》,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进程,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下发《长春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按照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人均15-16元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9元,省财政补助3元,市区两级财政各补助2元,县(市)级财政补助3元),已将中央财政补助、省财政补助和市财政补助经费下拨到各地,为了保障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健康长春行动计划”和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工作任务一并参照下列标准进行支付: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22%比例予以拨付。
二、健康教育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5%比例予以拨付。
三、预防接种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17%比例予以拨付。
四、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2%比例予以拨付。
五、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10%比例予以拨付。
六、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8%比例予以拨付。
七、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8%比例予以拨付。
八、慢性病管理服务项目,其中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21%比例予以拨付;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2%比例予以拨付。
九、重症精神疾病患者管理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5%比例予以拨付。
各县(市)区拨付的标准,可随当地物价水平的变动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测算方法、分配说明请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