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妇女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至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明确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二是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面由城镇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拓展至农村妇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妇女均可在自愿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妇联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是妇联组织被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系。城镇和农村妇女均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联组织负责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
四是财政部门将为妇联组织提供工作经费支持及奖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