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瓦房店市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发放标准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2005/11/22 发表部门:机关事保中心 辽人发[2005]5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根据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费计发办法,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费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执行。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用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标准执行。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省辖市)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四、按照属地化原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补助费的发放,按当地标准执行。五、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丧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