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户口迁出和迁入所需要的手续及证件:
(一)户口迁出
1、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2、因入伍、失踪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持《入伍通知书》、法院判决书和户口本,由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户口迁入
1、办理本市城区内户口迁移,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新立户的需持住房证等证明;
(2)中心城区农业户口迁入需持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3)远城区与远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需有正当理由的证明;
(4)因大中专毕业分配迁入户口的,应提供《报到证》、《毕业证》或《学士学位证》、《就业合同》等相应的证明;
(5)退伍、出国人员及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凭相应证明和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证件办理。
2、办理远城区户口迁入中心城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及3张身份证照片;
(2)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3)新立户的需持《房屋产权证明》。
3、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迁移证及3张身份证照片;
(2)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3)新立户的需持《房屋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