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服务指南
一、受理条件
1、当年退役的本市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含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和因公致残的农业户口义务兵)
2、服役期间父母户口符合政策迁入我市的外埠义务兵。3、经省军安办批准来我市投奔爱人、父母的转业士官。
二、服务程序
接收工作程序
1、城镇义务兵:退役后30天之内持士兵退役证、士兵退役行政介绍信、户口注销证明、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退伍办报到,凭区、县(市)退伍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落户指标,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转业士官:投奔妻子的需持省军安办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单、士官转业行政介绍信、本人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含身份证编码)、爱人户口薄及复印件、爱人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出具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投奔父母的需持省军安办接收安置转业行政介绍信、本人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含身份证件编码)、父母户口薄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由社区出具证明)。按省军安办规定的时间报到;凭市、区县(市)退伍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逾期三个月不报到,档案退回部队。
3、退役士兵报到后,按部队要求及时到市、区县(市)组织部门转换组织关系,参加社区党团组织生活及各项公益活动。
安置工作程序
1、已接收落户的退役士兵,须参加待分配期间的择业教育、文化和职业技能培训。
2、安置工作前,按《安置工作单位一览表》及要求,填报志愿。
3、根据安置计划和政策规定,研究确定分配去向,办理安置手续。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革命伤残、烈士子女等给予适当照顾。
4、计划外安置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视情况办理追加安置手续。
5、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与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公证后按当年标准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6、分配报到后,持单位介绍信提取档案。
三、服务时限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安置计划,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在六月底,转业士官在八月底前安置完毕。
四、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及省、市有关法规。
五、沈阳市退伍办电话
咨询电话:23462933
投诉电话:23474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