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2、尿毒症门疹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3、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4、高血压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5、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
6、肺源性心脏病、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哮喘;
7、消化性溃疡、肝硬化;
8、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9、类风湿病;
10、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1、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12、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
13、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
14、精神分裂症;
15、慢性症毒性肝炎。
扩展资料
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由参保居民本人或委托亲属向医保中心申请。不参加体检的重症慢性病病种由个人随时申报,次月5号领取有关享受待遇凭证。
参加体检的重症慢性病病种由个人于3月1日至3月15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医保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体检鉴定工作。参保人员需携带身份证、体检费,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参保人员应空腹应检。
医保中心将鉴定符合标准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新申报办理的《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个人领取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城乡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症自发放《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次月起享受12个月,当年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变更参保地的重症慢性病城乡居民,享受重症慢性病的待遇自行终止,再次参保需要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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