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中,常用的取证方法有哪些?可行性、经济性和合法性如何兼顾

2020-04-24 社会 73阅读
  询问证人或被害人 这种取证方法在遭到拒绝时,辩护律师无权直接采取任何带有强制性的措施,不得损害证人和被害人的权益。鉴于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特殊身份关系,被告人陈述只宜作了解案情的方法使用。无论被告人的陈述对其本人是否有利,辩护律师都不得向司法机关揭示。
   调取书证或物证书 辩护律师能否调取书证或物证,完全取决于持有人或持有单位的自愿合作,在遭到拒绝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 采用鉴定结论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工作的组织,具有司法组织的某些性质。辩护律师认为有专门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时,可以交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如果法定部门拒绝委托,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进行鉴定。法定鉴定部门接受律师事务所委托做出鉴定结论的,辩护律师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法庭也应当作为证据予以接受和审查 收集视听资料 辩护律师不能自行录制视听资料。因为视听资料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性极大,只宜作为公安司法机关调取固定证据的方法。
  但是如果单位或个人自己制作了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在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调取、复制、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审查。简言之,辩护律师只能收集不能制作视听资料。 关于勘验、检查笔录 司法机关在讯问被告人或采取搜查、勘验检查等措施时,辩护律师经同意,可以到场。
  
  这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但不宜成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使用。理由是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诉讼行为,权力色彩浓厚,而且事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较多的人力、物力以及有关单位的配合支持,辩护律师则不具有这样的条件和能力。 总之,辩护律师可以调取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询问证人或被害人,通过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委托法庭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不能采取勘验,检查等带有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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