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掉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 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让行规定:
(一)同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和左转弯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左转弯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二)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三)车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先予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四)车辆驶入、驶出、穿越道路时,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五)行人因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借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时,行人优先通行;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让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