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学与技术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重要性

2022-08-01 综合 115阅读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行动起来,并做长期不懈的努力。
  过去10多年来,中国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完成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报告”等编制和实施工作。
  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在过去10多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2005年底,共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2349个(其中国家级243个),自然保护区面积为14994.9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5%。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的全国性的保护区网络。目前中国主要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野生动植物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绝大多数都在自然保护区里得到较好的保护,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国作为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各成员单位,10多年来,加大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力度,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护、管理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政策、法规、规划,加强了生物多样性的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从一个科学概念转化为大量的具体行动与保护举措,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永续利用在中国社会经济的许多层面展现了新的风貌,形成了良好的氛围。
  在生物多样性国际履约、公约谈判和国际合作方面,中国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积极参与了国际各项履约活动,组织国内多部门参加的政府代表团出席了8次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以及一系列专题会议;参加了3次《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国务院于2005年4月27日批准我国加入《生物安全议定书》,同年9月6日我国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中国已向联合国提交了3次国家履约报告。中国与欧盟、联合国开发署、联合国环境署、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等国际组织机构以及德国、英国、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家建立了广泛的对外合作交流,开展了一大批生物多样性合作项目,引进了有益的生态保护管理理念、技术和资金,促进了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遗传资源的保护和惠益共享,将生物物种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加以保护。中国于2004年建立了由17个部门组成的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有关科研院所知名专家组成的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现已召开了两次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和两次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一些涉及我国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大问题,都在该部际联席会上讨论。目前正在组织开展全国生物物种资源的调查工作,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果。
  尽管中国10年来在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但也要看到我们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一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丧失也同全球形势一样,仍在加剧,我们的履约能力还不能满足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履约整体实力,建立中央和地方互动履约机制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二是随着履约工作的深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包括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增加投入,加强生物多样热点地区等保护问题以及日益凸显的生物安全、外来入侵物种、生物物种资源丧失等热点问题。三是履约领域的拓展也面临一系列新的、更难应对的挑战。许多议题涉及我国经济、贸易和政治方面的重大利益,将对我国今后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维护中国环境、生物多样性和经济贸易的权益,实现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公平分享,中国应及时调整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所有这一切都将直接关系到中国今后能否有效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关系到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要完善协调机制,加强统一监督,提高国家整体监管能力。为进一步发挥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的作用,必须制定国家履约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履约任务。随着《生物多样性公约》进入实质性履行阶段,涉及到一些焦点议题和重要工作,在统一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国内履约和国际谈判中的作用,建立中央和地方互动的机制,提高国家在生物多样性领域的整体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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