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为:
1.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向银行递交有关的进口合同副本及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进口许可证及配额商品时)、某些部门的批文等。
2.填写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进口商填写银行统一印制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它是开证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和依据。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必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写明对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须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
3.交纳押金和开证手续费
按国际惯例,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向银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担保金。押金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根据进口人的资信情况而定。我国开证行根据不同企业和交易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然后开证。此外,银行为进口商开证时,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还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开证手续费。
4.银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收到进口商的开证申请,立即对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及其与合同的关系、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核,在确信可以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并收到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押金及开证手续费后,即向信用证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正本寄交(有时使用电传开证)受益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由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时间须按合同规定。合同没有规定时,一般掌握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