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球、接发球和方位的选择。(1)选择发球,接发球和这一方,那一方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
(2)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后,另一方运动员应有另一个选择的权力;
(3)在获得每五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2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分球;
(4)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2.合法发球。
(1)发球时,球应放在不执拍的手掌上,手掌张开和伸平。球应是静止的,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和比赛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2)发球员须用手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
(3)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4)从抛球前球静止的最后一瞬间到击球时,球和球拍应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5)击球时,球应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但不能超过发球员身体(手臂、头或腿除外)离端线最远的部分;
(6)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7)如果裁判员怀疑发球员某个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并且他或者副裁判员都不能确信该发球动作不合法,一场比赛中此现象第一次出现时,裁判员可以警告发球员而不予判分;
(8)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运动员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怀疑,不管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9)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他将被判失一分,无需警告;
(10)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做出决定免予执行,但须在赛前向裁判员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