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选举产生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权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对不称职或不能正确行使权力的委员进行罢免。
2、检查监督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听 取和审议它们的报告,检查和监督它们贯彻全国代表大会通 过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3、重大问题决定权。党的指导思想、奋斗纲领以及一个时期的路 线、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要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充分讨论并作出决定。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
1、各选举单位要按照乡镇党委分配的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全体党员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方式,充分酝酿的讨论。
2、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初步人选,并进行考察,然后确定候选人的预备人选,报乡镇党委审批,待批准后,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初步选举。
3、各选举单位党组织在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时,要实行差额提名;正式选举时,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不少于应选代表数的20%。选举结果要及时报乡镇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