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1、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
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2、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3、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4、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扩展资料: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具体请根据各省的具体规定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