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在生活中的实际运用?
二、“实质重于形式”会计核算原则在实际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1、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未满以前,从法律形式上讲,所有者权并没有转移给承租人;但是从经济实质上讲,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收益和风险已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实际上也能行使对该固定资产的控制,因此,承租人应将其视为自有的固定资产,一并计提折旧和大修理费用。 2、自建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新制度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的使用状态”(实质上的完工)而不管其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形式上的完工)就可以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就应停止资本化,就应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3、收入的确认 新《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在收入的确认方面较多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其条件之一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其重视的是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又未按保证条款及时弥补,或未完成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又是合同所要求的,在这样情况下就不能确认收入。 4、关联方交易关系的确认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环境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视其为关联方。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其法律形式。如一家母公司同时控制了两家子公司,则不仅母公司和两家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这两家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5、合并财务报表的确认 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应依控制为基础确定分并范围、编制合并范围。这里所讲的控制,是指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法律形式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的控制权,但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该合并财务报表,相反,虽然某一方没有控制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拥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该合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