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一下全国人大的四大权力

2020-09-17 时事 229阅读
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中,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重大问题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人事任免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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