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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数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省、市(州、地)两级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拟录用资格:
1、2007年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含选调生);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7、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8、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10、经省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
考察不合格的,从体检合格人员和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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