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里有三级卫生勤务保障体系的,任何一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身体状况都是由国防专项经费义务保障。生病首先由基层卫生队处理,无法处理的转到驻军医院处理,更严重的话可以转诊到军区总医院乃至301总医院。
战士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症,部队要积极予以治疗。驻军医院及其以上医院确认基本治愈后,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办理退伍。
对决定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在其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符合评定病残条件的,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享受残疾军人待遇;对一些确认濒临死亡的疑难病患者,部队不再作退伍处理。
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予以安置。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