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
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委会的卫生站出具。
已经在火葬场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公民非正常(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
扩展资料:
死亡证明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其用途主要包括:
1.是居民死亡的法定记录文件,属于法律凭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
3.是死亡原因的原始资料,卫生部门利用它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定卫生工作方针,采取防病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用于保险、遗产等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公证,成为其必备的文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