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不知情的,债权人不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2020-06-30 社会 167阅读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据《合同法》第74条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放弃了到期的债务不能偿还,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没有其他生意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偿还债务的。

  2. 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并且提供的市场价格对于出让人和受让人来说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才行。

  3. 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受让人知道债务人外面有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形。(比喻说,债务人出让财产时产权上没有抵押、担保及查封哪你就无法证明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应该说要把这三个条件的证据拿出来,不是一般撤销权人所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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