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人民槐枯弯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败者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铅闷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