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岗、失业职工及新成长劳动力自办经营,自谋职业需贷款扶持者向市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或各区劳动就业局提交书面担保贷款申请。
二、市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或区劳动就业局根据担保贷款申请,汇同城市信用社一并到现场核查申请人的贷款条件,自有资金投入量,经营状况且,经营地点、营业执照、资金使用方向及反担保条件是否符合《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担保办法》。
三、对符合《贷款担保办法》的贷款申请可填写再就业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及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申报单位意见栏由原单位盖章,或所在区就业局盖章并签明担保贷款额及贷款期限。同时办理反担保(即联保或抵押)手续,凡在职职工联保的,由联保人填写联保自愿书,并签字盖章,由联保人现所在单位填写证明,注明职工身份、合同期限及月固定收入。凡用实物抵押的由物主与担保单位,贷款单位签订《反担保合同书》,并到房产交易所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各区劳动就业局将担保贷款手续报市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
四、市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统一签署同意担保贷款意见后交城市信用社办理贷款发放。
五、贷款期满,提前一周通知还款。各区申报的担保贷款由各区负责催还,市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城市信用社协助催还;市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申报的担保贷款由担保中心和城市信用社共同催还。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的,由各区就业局、市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及城市信用社共同履行反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