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应以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具体计生及社保政策而定,以辽宁省为例,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第27条、28条、29条的规定,取得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是可以享受优惠退休金(提高)的待遇的;
2、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的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27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28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29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