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中,对于作弊的处罚:
《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新规定: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纪违规处理期限内的考生:
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严重违反录用考试纪律违纪违规被作禁考处理,仍在禁考期限内的不准许报名。
对恶意注册报考信息人员:
根据人社部2016年8月颁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规定,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取得考试资格的,经查证后,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5年。
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
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经查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资格审查部门提出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查。凡有使用假 证件等错误性质严重的考生,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