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
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2、未婚军官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3、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探亲假期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探亲假期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探亲假期80天。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探亲假期再增加10天。
扩展资料: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中的一项。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
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