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1)本案涉及刑法上认识错误的认定问题及其盗窃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2)刑法上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有两,一种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一种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假想无罪;假想有罪;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本案中农民盗窃了一车葡萄,以为是一车普通的葡萄,价值不大.而事实上,这车葡萄是科学家们花费了10年研究出来的新品种,价值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农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的情形.
(3)农民应当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按照盗窃120万价值的数额进行认定.因为刑法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并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或者危害性意识,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和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判刑.
(4)4个农民为盗窃罪的共犯,都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观条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主体条件要求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本案中,4个农民有共同的盗窃故意,也共同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5)农民按照120万的盗窃数额量刑.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