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我国法律对于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2022-08-03 社会 42阅读
脑死亡的概念,是指全脑(包括小脑、脑干)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通常情况下,由于心、肺、脑三个重要生命器官相互之间存在不可分离的紧密联系,任何一个器官不可复性的严重损伤和功能障碍,必然会影响其他两个以及人体所有器官组织的机能,最终导致死亡。但是,在现代医学技术条件下,已能有效地使许多原来临床上检查心跳停止,已被看做死亡了的人又得以复活;同时,随着人工呼吸机等的发展,能使不可逆性严重脑损伤的人(已经不能复活),长时间(数年、数十年)地保持心跳、血压和呼吸而不“死”。脑死亡的概念,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最早于1968年由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由医师、神学家和律师等组成的关于脑死亡的特别委员会提出来的    
目前,脑死亡的标准已经有几十种方案,并没有一个方案得到广泛公认。下面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哈佛标准”:。 

1、脑昏迷不可逆转。对刺激完全无反应,即使最疼痛(压眶)刺激也引不出反应。  
2、无自主呼吸。观察1小时,撤去人工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3、无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转动患者头部或向其耳内灌注冰水也无眼球运动反应;无眨眼运动;无姿势性活动(去大脑现象);无吞咽、咀嚼、发声;无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无腱反射。。  
4、平直脑电图。即等电位脑电图,其技术要求包括5μV/min,对掐、夹或喧哗无反应,记录至少持续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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