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措施费是可竞争费还是不可竞争费?

2020-10-03 时事 249阅读
安全生产也是竞争力(经济日报)
黄丽陆
前两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一个独特的颁奖仪式,一家澳大利亚经营爆破器材的跨国公司给国内一家知名建筑企业授奖,以表彰其在承建合资项目时创下的“安全生产百万工时无事故”的世界纪录。这个纪录是个什么概念?就是说在累计一百万个工时中没有发生一起像划破手指这样轻微的工伤事故。这确实了不起!
仪式很隆重,主管安全生产的政府官员应邀出席,跨国公司的总裁也大老远从澳洲赶来贺喜,并向与会者推销公司经营中的安全法则:“一切以人和环境为根本,永远不使任何一人受伤。”公司严格按这一标准来挑选合作伙伴,并在合作的各个环节中行使业主的安全监督义务。
组织这样活动的用意何在?这位总裁最后道出真相:谋求在华兴办更多的合资企业,扩大产品在中国及亚洲地区的市场份额。很显然,这家公司把高标准的安全生产视为一种竞争优势。从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看,这一招肯定奏效。我想无论政府层面还是市场层面都会充分考虑其安全生产因素,并优先认同它。
安全生产也是一种竞争力。这是国内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的。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企业的安全生产总体上还差一大截。设备、技术、员工素质等客观原因是一方面,但没有把安全生产提升到竞争力的高度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总认为只要减少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就能取得市场优势,获取最大收益。几乎就在同一天,中央电视台播发了这样一则新闻:近年来温州地区加工企业的断指工伤事故一直居高不下,仅瑞安市的一家医院年收治患者就在3000人以上。根本原因是企业主一味降低生产成本,大量使用无安全保护装置、劣质低价的冲床所致。
其实,这是十分短视的行为,只能停留在低水平的竞争上。稍有眼光的企业经营者都会明白,低安全标准易造成工伤事故,不仅会造成大量费用支出,而且还会严重影响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企业的声誉,肯定得不偿失。
如果再从社会的角度看,安全生产首先是企业应尽的一项基本的社会义务,不论经营者是否从市场竞争方面考虑,都是必须依法履行的。如果有企业经营者恶意以牺牲员工、环境、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而牟取暴利,那就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当前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很多,工伤事故不断,还有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惩治的力度、社会监督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所以说,抓好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企业经营者要更多从社会责任,从市场竞争法则等方面来正确对待;企业员工也应从维护权益的角度来自我保护;政府更应从维护社会公正的角度加强监管;还要大力营造以人为本的社会氛围,把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看作是至高无上的。
《经济日报》 2000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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