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专用信箱是邮政部门为方便用户,采用编号代通信地址使用而开办的一项业务。使用邮政专用信箱的邮件投交方式分为自取和投递到户两种。邮政专用信箱办理手续如下:
1、用户办理出租信箱手续,机关单位凭单位介绍信,个人使用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到邮局申请租用邮政专用信箱。
2、出具的证明和有效证件复印件由投递部门妥善保管, 保管期:自信箱出租之日起到信箱停租后1年。
3、收费标准:
个人自取每个/年72元
单位自取每个/年144元
投递到户每个/年300元
4、支局投递部门出租和停租邮政专用信箱,要填写"邮政专用信箱通知单"并注明信刷、包、电报投递局, 用户是否自取等。郊区支局寄往县(区)局审核,投递部上交区投递局审核后,由县(区)局、区投递局上报管局公众服务处审批。
5、专用信箱邮件的批退,从专用信箱停租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国内邮件(国际邮件满半年后)应不予投递,由投递局批退。专用信箱租用单位拒收邮件时,应由租用单位批条注明原因,由投递局批退,投递局不得只批"我局无此退它局"。
凡使用尚未出租的信箱号码进行通信的邮件,分拣部门按分配的控制号发相关支局,由相关支局负责批退。凡属分拣部门误发的邮件,由投递局退给分拣部门再次分拣,不得退回寄件人。
6、专用信箱不办理改寄。租用邮政专用信箱的单位,如迁出本局投递界,应办理退租手续,另向新址相关支局重新办理租用手续。
7、邮政专用信箱停租半年以后方可另行出租使用。
8、邮政工作人员对于信箱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有关提取邮件的任何情节,要严守秘密,不准向任何人泄露。如确需查询时,需开据县、团级专用证明信,到管局公众服务处办理查询手续(不受理电话查询),各局不办理查询。
为适应社会发展、满足用户自取信箱的需求,除邮政专用信箱外,各支局可根据本局情况办理邮政公众自取信箱。公众自取信箱收费标准为每个月60元,管理权限在支局,业务处理与专用信箱(自取)相同。
扩展资料:
邮政专用信箱规则
一、各县、市邮政局和设有投递的邮政支局,都可以设置和提供邮政专用信箱。
二、专用信箱号码应由县、市局局按下列原则统一编列:
1、每个专用信臬只编珍一个号码,不可加编附号。
2、在一个县、市范围内,绝对避免重号;
3、在同一局内,号码连续。
4、每一个配设局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的控制号码,台一支局从100号编起,二支局则从200号编起。
三、专用信箱只限确有保密需要的机关、工矿、企业、团体等单位使用,对有特殊需要的个人,须经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可特准使用。使用单位所属机构和人员可以使用专用信箱号码代替地址进行通信。外国驻华机构或外国人个人要求使用邮政信箱时,可凭其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予以办理。
四、使用专用信箱应由使用单位填写"使用专用信箱申请书(邮1424)每年按240元收取信箱管理费,如破年度起使用专用信箱,按每月二十元收至当年年底。如中途退用,按使用的历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结算退费。
五、申请作用专用信箱应由县、市局认真审理,符合使用规定的按下列手续办理。
1、编给使用专用信箱号码。
2、依式填写"预付邮费收据(邮1127)。在预付何种邮费栏填注"专用信箱管理费"字样,在附注栏内填明使用专用信箱的起止日期。
3、交信相号码、使用单位、地址、电话号码、预付管理费款额和起讫月份等依式登入"邮政专用信箱用户登记簿(邮1425),申请书另用专档存放备查。用户登记簿和申请书应作为密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4、填写"邮政专用信箱使用通知单"(邮1426),通知 相关局和分拣封发以及其他与邮政业务处理有关的单位。
六、信箱使用期届满,由县、市局于期满前填发"邮政专用信箱续用通知单"(邮1427),通知使用单位限期办理续用手续。如逾期不来,应当催办,经催无效,专用信箱使用期届满,停止使用。
七、专用信箱停用后,县、市局应将停用情况在用户登记簿上批明,并填写"邮政专用信箱停用通知单",通知进口邮件分拣封发单位和投递局以及与邮政业务处理有关的单位,按期停用。邮政专用信箱停用后,应即更换信箱锁钥。
八、专用信箱停用的,其号码自停用的次月算起满三个月后,才可编给新用户使用。但不得编给外国驻华机构或外国人使用。
九、邮政工作人员对于专用信箱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有关提取邮件的任何情节,要严守秘密,不准向任何人泄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邮政专用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