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区有哪些路线是不能通货车的?

2021-11-04 社会 1602阅读
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快速环道和快速环道以内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来源:南宁市公安局
  为了充分发挥快速环道的交通主干道功能,保障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第一条本通告所称快速环道,是指由竹溪大道、葫芦顶大桥、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桥、秀厢大道和厢竹大道构成的环市主干道。
  葫芦顶大桥交付使用前,车辆、行人可以借道通行青山路北段、双拥路西段和白沙大桥。
  本通告所称的快速环道以内道路,是指由快速环道合围的所有城市道路和公路。

  第二条快速环道和快速环道以内道路交通管理,依法由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实施。

  第三条在快速环道行驶的车辆和行走的行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各行其道,本道优先,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快速环道中间分车绿带的上下车道各划分汽车超车道、汽车主车道、公共汽车道、摩托车和辅助车道、非机动车道。各种车辆在快速环道上下行车道行驶时,必须遵守右侧通行原则,按照划定的车道顺向分道行驶。
  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必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者拨打122报警电话或者迅速将车移离快速环道车道。
  禁止各种车辆越线占道行驶。
  禁止各种车辆在快速环道车道停泊或者行驶中停车上下乘车人。但是本通告第五条第四款除外。

  第五条快速环道上下行车道均从中间分车绿带自左往右划定车道,最左车道为汽车超车道,第2条道和第3条道为汽车主车道,第4车道为公共汽车道,第5车道为摩托车和辅助车道,最右侧车道为非机动车道。
  公共汽车道为公共汽车专用通行车道,禁止其他车辆驶入。
  摩托车和辅助车道为摩托车优先通行车道,其他机动车驶入时应当避让。
  非机动车道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各种非机动车专用道。但是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公共汽车站台,公共汽车在保障非机动车本道优先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借道靠右停泊上下乘车人。
  快速环道右侧沿道单位或者居民的机动车驶入或者驶出快速环道汽车主车道,必须在辅助车道顺向行驶;借道转弯时,必须避让非机动车。
  禁止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在快速环道行驶。
  禁止行人进入前四款各种机动车辆道行走或者各种形式占道贸易、堆物。

  第六条快速环道人行道、人行横道和人行天桥,只准许行人行走或者残疾人轮椅车行驶。禁止其他车辆驶入、停泊或者各种形式占道贸易、堆物。

  第七条快速环道与其他道路平面交叉路口未设置交通信号的,在快速环道行驶的车辆和行走的行人优先通行。
前款平面交叉路口设置车道信号和人、行横道灯信号的,车辆和行人必须按照交通信号所示方向通行。

  第八条快速环道汽车超车道和汽车主车道最高时速为80公里;公共汽车道最高时速为60公里;摩托车和辅助车道最高时速为50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应当按所示时速行驶。

  第九条途经本市的营运客车、货车和摩托车,应当在快速环道行驶过境。
  禁止前款机动车驶入快速环道以内道路行驶。

  第十条在快速环道以内道路的各营运客车车站,必须按照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的定点和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般迁方案,限期迁移至快速环道以外的埌东客运站、江南客运站、西乡塘客运站、安吉客运站。本市或者跨区域联运的营运客车必须在快速环道行驶。
  禁止前款营运客车驶入快速环道以内道路。但是在本通告第十一条规定的过渡期所列情形除外。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营运者必须开通前款快速环道以外各营运客车车站至快速环道以内道路的营运线路,实行旅客联接转运。

  第十一条快速环道以内道路的各营运客车在车站迁移完成前的过渡期,可以临时行驶下列道路,过渡期满即按本通告第十条执行:
  (一)朝阳路80号市客运服务站,驶出驶入往返线路为苏州路、华东路、友爱南路、人民东路、公园路、北湖路或者中华东段、望州路、五村岭环岛、324国道;
  (二)友爱南路19号市公路客运中心,驶出路线为友爱南路、中华路东段、北湖路或者望州路、五村岭环岛、324国道;驶入路线为324国道、五村岭环岛、望州路、中华路东段或者北湖路、公园路、人民东路、友爱南路;
  (三)中华路111号第二公路客运中心,驶出驶入往返路线为中华路西段、北大路北段、大学路或者明秀西路、中兴大桥、富宁路;
  (四)北大路26号北大客运中心,驶出驶入往返路线为大学路或者明秀西路、中兴大桥、富宁路;
  (五)福建路37号江南客运服务站,驶出驶入往返路线为福建路西段、江南路南段;
  (六)江南路66-39号石柱岭客运服务站和亭洪路90号友谊客运站,驶出驶入往返路线分别为本站以南的江南路南段和亭洪路南段。

  第十二条快速环道以北的民族大道、朝阳路、江南路、大学路、邕江大桥、民生东路、新民路、东葛路、滨湖路、双拥路东段全日禁止货车行驶。
  除前款或者市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禁止标志禁止通行的道路外,快速环道以内其他道路每日0时至6室,准许货车行驶,

  第十三条除本通告第十二条规定全日禁止货车行驶的道路外,快速环道以内其他道路每日6时至24时,申请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区域货运通行证或者住户运货通行证的货车,必须按照限定的时段、路段借道行驶和避让其他车辆。

  第十四条禁止非南宁市籍号牌的各种类型摩托车在快速环道以内所有道路行驶。
  禁止电动自行车(助力车)在快速环道以内所有道路行驶。
  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排量必须小于或者等于50ML只准许作为代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禁止残疾人专用车运载乘车人或者货物。
  自2004年1月1日起,禁止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的残疾人专用车在快速环道和快速环道以内所有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在朝阳路、朝阳环交桥和江滨立交桥桥面车道实施全日摩托车交通管制,禁止摩托车行驶和停泊。
  凡驾驶摩托车到朝阳路购物、办事的,驾驶员必须将摩托车停泊在朝阳路东西两侧路口以外设定的停车场。
  朝阳路临街单位或者居民的摩托车进出朝阳路时,必须先关闭发动机,准许在路右侧非机动车道顺向推行并进入庭院内停泊。

  第十六条快速环道和快速环道以内道路,全日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鸣喇叭;
  (二)机动车噪声超过国家标准;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
  (四)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
  (五)机动车行驶和停泊违反交通法律、交通法规及本市交通管理规章。

  第十七条机动车驶入快速环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快速环道通行费的规定,禁止妨碍通行费收费站的工作秩序。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罚款、吊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拘留处罚,同时照章记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通告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第二十条本通告由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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