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比账面上少,属于现金短款,对于财产清查出现“盘盈或盘亏”情况,对于原因不明时,先暂挂“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益”;属于盘盈时会计分录如下:
1、未查明原因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现金账面少钱时现金短缺
2、按实际短缺金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3、查明原因后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记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或应收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扩展资料:
发生盘亏、毁损,引起资产减少,有关费用(成本)增加,最终导致盈利减少。在会计处理应注意如下3个方面:
⒈、会计处理程序
首先应根据有关凭证编制有关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有关账簿,以保证账实相符。其次按盘亏、毁损产生的原因和报经批准的结果,根据有关批文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入账,作最后的会计处理。
⒉、应用的损益科目
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盘亏、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如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在扣除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⒊、过渡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
为反映和监督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盘盈、盘亏和毁损及其处理情况,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本账户可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两个明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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