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本金200000元;
2、借款200000元的利息:
(1)、从2012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共 1083天 ,
200000元×1.8%/月÷30天×1083天= 元;
(2)、从生效证明写的生效后十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共 天 ,
200000元×1.75/10000/日× 天= 元;
以上共计:200000元+(1)+(2)= 元。
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