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规违例处罚中,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规定扣3分。在有禁止停车路段违章停车也属于这一条例,应该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关于乱停车处罚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对违反国家有关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的一般处罚原则的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对违规停车行为中几种特别情况的处罚规定;
第三款是关于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处理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都只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对服从管理迅速驶离的,不再予以罚款等处罚。这是处理违规停车的行为的总的处罚原则。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考虑到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警察告之其停车行为,属于违章停车,并给予口头警告,要求立即驶离后,机动车驾驶人意识到自己的违章行为,并服从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迅速驶离现场,改正了自己违章停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是没有给道路交通的畅通带来严重的后果,二是违法行为人已认识到错误,并改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因此,本款对这种行为规定的处罚仅限于口头警告,同时要求其立即驶离。当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这些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维护交通秩序。
本条第二款是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又具有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的处罚规定。本款的规定包含下面几层内容:
本款处罚的对象仅限于两种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停放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人又不在现场的。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停放机动车,尽管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但不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